淮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发〔2019〕1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和县区(含高新区和新煤基开发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主要考核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围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预决算及绩效信息公开。主要考核预决算、重点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分100分。县区财政部门需汇总全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计算全县区综合得分。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评。每年度终了,市级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复评。市财政局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市级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级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按照《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发〔2019〕12号)的规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九条 挂钩预算安排
根据考核结果,对市直各部门按照“优先、支持、从紧、取消”的原则,与下年度预算安排进行挂钩。
第十条 通报与公开
市财政局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报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监[2019]4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县(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