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行政裁决分表(2023年)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必要时调查取证或组织当事人当面质证,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终止投诉处理、驳回投诉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应商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诉处理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