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员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主体。《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文件也明确要求,各级采购人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法规政策执行精准度,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23年以来,淮北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评议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省季度评议来看,位次不够稳定。对此,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管局深入探讨、认真研究、剖析原因、共商对策,形成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报报市营商办及市政府相关领导,专报提出的下一步工作建议也获得认可,出台《淮北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专员制度》)是其中之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4年1月-2月,市财政局按照现行政策要求,研究起草了《专员制度》(初稿),经局内部充分研究修改形成《专员制度》(讨论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2月4日,向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公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文旅体局、市人社局等15个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三)相关审查。2024年2月26日,通过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4年2月27日,经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4年2月28日,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名义联合印发,并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明确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专员制度》共分八章,包括总则、政府采购专员、备案管理制度、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纪律要求、考评机制、附则。
《专员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和财务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必须选派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担任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推进了采购队伍专业化。
《专员制度》规定了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10项政府采购专员工作职责,明确了参与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会议决策等5项政府采购专员的职责权限,实现了政府采购专员权责清单化。
《专员制度》的出台加强了市财政局与各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点对点”精准对接,针对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优化采购流程,有效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加快了项目实施进度,助力了采购流程高效化。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和财务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确定政府采购专员后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政府采购专员的纪律要求,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保持相对稳定,岗位变动需及时备案。建立考评机制,对政府采购专员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包括定期通报、评选优秀、反馈和撤销资格等措施。各市直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确定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专员并按要求备案。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持续对政府采购专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通报、评选等工作,推动制度有效实施。
七、政策咨询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联系方式:0561-3053589
市公共资源监管局交易管理科 联系方式:0561-306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