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综合保险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04-28 15:28 字号:
民生保险


01
起草背景

我省地跨淮河、长江、新安江三大水系,地处暖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区,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同程度发生,直接影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建立健全全省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拟对我省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升级转型,探索建立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制度。

02
保障对象

该保险实施范围为六安、宣城等6个市32个县(市、区)全域和阜阳、宿州等7市14个县(市、区)的行蓄洪区,保障对象为试点区域内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本区域内外来人口的人身、居民住房、家庭财产等,赔款直接给付受益人。

03
保费支付

采取以试点区域户数和户内人数为单位计算,实行“基础包+升级包+自选包”形式,采取“政府出资+个人负担”模式,其中基础包保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升级包由个人全额承担,困难群众由政府全额代缴;自选包由投保人自愿投保、自缴保费。政府承担部分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

04
保险责任

在试点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三种情形:(1)人身意外类: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0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2)财产损失类: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以及居民家庭财产(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以及主要家具等)损毁等。(3)其他救助类: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经省相关部门认定后,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05
保额及赔偿标准

以基础包为例,区域内常住人口因10种自然灾害及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0万元;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人员死亡的,最高可获赔25万元;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最高可获赔5万元;造成居民家庭室内财产损毁的,最高可获赔0.5万元。升级包则相应提高了人身死亡和财产损毁的赔偿限额。




政府巨灾保险

01
起草背景

安徽省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严重的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救灾和灾后重建财政保障工作面临压力。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政府巨灾保险,利用市场化手段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灾后重建等方面功能作用,为提高应对巨灾能力和救助水平、保障社会稳定提供财政支持。

02
保障对象

政府巨灾保险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园区财产损失保险、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三个险种。合肥、滁州、六安等10个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内房屋、道路、水电设备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城市燃气、桥梁、供水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全部纳入政府巨灾保险试点范围。

03
保费支付

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市申报奖补等情况,根据保费规模、保费资金到位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50%。

04
保险责任

因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暴雪、寒潮、冰雹、龙卷风、雷击、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城市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政府开展应急响应、灾后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间接费用

05
保额及赔偿标准

保额参考投资金额、资产折旧、保障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保额可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确定;园区财产损失保险保额可按照园区政府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保额可结合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市域范围内每个参与投保县(市、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试点地区可根据选择的灾害类型,按照应急响应等级、气象指数等因素设置分级分段赔付标准。赔款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减灾救灾、损失补偿、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

自然灾害综合保险期限为12个月,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由相关试点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施险种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定承保机构,其中行蓄洪区民生保险由省级统一招标。承保机构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