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淮北市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淮北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调整本部门(单位)指导性目录,报市财政局对口科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将现行规定:“指导性目录”六类调整为两类。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 市财政局对口科、非税办(综合科),市直各部门 | 主动服务类 | |
2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 主动服务类 |
淮北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
序号 | 层级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市、县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 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