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22〕21号
濉溪县、各区财政局(国资委),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淮北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北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淮北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完善投资基金体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市级国有资本出资(包括不限于政府直接出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重点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产业,拟上市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
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是指市政府、市财政或其授权单位出资设立的基金。
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是指市本级国有企业出资、参股设立的基金。
第二条 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聚焦产业、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积极开展“双招双引”,吸引和集聚域外优质资本、人才来淮,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
第三条 根据出资主体不同,分为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与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根据产业(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分为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
第二章 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
第四条 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用于扶持企业的非定向资金。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决策流程,负责确定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选定基金机构和托管银行;确定直接投资项目;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基金权责清单;确定出资参股子基金项目;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中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政府选定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作。
第三章 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
第七条 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基金债、盘活存量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
第八条 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阶段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拟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上会审议,履行事后备案手续。若投资方向,基金管理费率,出资人,实际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或出资比例与年初投资计划偏离度高于10%时,需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九条 对于拟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需经市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经专家评审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将专项基金设立方案或投资方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基金权责清单,在规定限额内履行相关决策事项,重大问题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与收益县区(园区)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出资。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一事一议”会议审议。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阶段参股子基金等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及其阶段参股子基金应采取遴选、一对一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淮北市主导设立的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淮北市境内;
(二)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7、有相似历史业绩及投资成功案例的管理机构优先考虑。
(三)阶段参股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而不限于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得成为阶段参股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阶段参股子基金返投比例一般不低于政府性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放宽。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企业或以股权投资方式在我市投资已有企业;
3、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企业的;
4、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新引进落地企业的;
5、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6、其他经认可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7、上述第4、5条中,如果都含有我市出资部分,则分别核算对应基金的返投金额;
8、返投金额的确定应为基金投资在以上认定项目的金额,而非项目在淮北投资的总金额。
(五)阶段参股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阶段参股子基金章程中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本办法;
2. 阶段参股子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基金退出;
3、政府性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若阶段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政府性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阶段参股子基金管理团队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金融产品等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按年收取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政府性投资基金及其阶段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期管理费收取合计不高于2%(政府性投资基金直投的部分管理费不高于1.5%),退出期管理费收取合计不高于1%,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收取可按照实缴金额或实际投资金额收取。
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费可第一年以实缴金额的50%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收取;以后年度按实际投资金额为基数收取。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份额转让、回购、减资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阶段参股子基金到期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委托市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每季度向政府性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与阶段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签署章程或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具体投资要求,对未按照章程或合作协议约定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完成阶段参股子基金首批出资的70%投资后,可通知要求出资人缴付以后批次出资,如前次出资未完成70%投资,则以后批次出资不予以出资到位。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国有资金及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按权限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国有资金及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方式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所有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市国有资产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出资人报送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次年4月30日前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阶段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市属国有企业和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年度管理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并按参股协议的约定报送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及容错机制,在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基金应设置相应的容错机制,根据种子投资、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失败率的规律,设立种子投资50%投资损失允许率,风险投资30%投资损失允许率。
对投资决策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决策流程,且已履职尽责,在相应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应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不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基金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依法依规予以据实核销。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基金考核。以政府性投资基金总体保值和投向符合淮北市发展导向为基本原则,市财政局(国资委)联合相关单位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阶段参股子基金考核。由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基金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后期基金出资、超额收益让利、后续合作管理费核定等。
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重要的阶段参股子基金可按政府性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