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出招商期间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1-10 10:21 字号:

财行〔20225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招商人员外出招商期间差旅费用、公务接待费、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工作,方便招商人员开展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89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218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市招商人员外出招商期间相关费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全市首批县干招商组成员;

2.各县区、淮北高新区、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根据《关于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开展驻点招商的通知》(淮招商组〔202111号)组建的专业招商人员。

二、计发标准

1.差旅费用。招商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招商期间,差旅费按照淮北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加上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合计数发放,并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住宿费;招商人员确需乘坐公务车外出招商时,应经县干招商组组长或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差旅费按照淮北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加上伙食补助费合计数发放,并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住宿费。

2.公务接待费。外出招商期间确需发生公务接待费的,应向县干招商组组长或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报备,经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和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接待当日招商人员伙食补助费不予扣除。

3.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招商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往返淮北、外出招商城市之间的费用,据实报销。

三、报销办法

招商人员在报销差旅等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填制报销单据,并附有关凭证,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招商人员外出招商期间差旅等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

2.各地各单位应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招商人员应坚持厉行节约,不得重复报销、重复享受补助;

3.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投资促进中心      

2022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