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12-02 09:25 字号:

财会〔2022417

 

市直各有关单位,濉溪县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研究,制定《淮北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能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北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能力实施方案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审计局      

2022122日     

 

淮北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能力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会计核算能力,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运行为目标,以推动全市会计工作转型升级为根本,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关键,以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为手段,全面加强会计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计人员配备规范化建设、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会计监督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合法、科学、完善、高效的会计工作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坚持市级统一部署,市、县(区)分级组织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组织,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区)以及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组织。

——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梳理、查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纠正各类会计违规行为,补齐管理短板,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存在的财会力量薄弱、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等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规范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增强单位会计法治意识。提升会计核算能力,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合法规范、扎实稳健、优质高效。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有效贯彻实施会计标准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四、实施范围

全市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独立核算且为地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1.明晰单位责任主体。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格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

2.明确单位主体职责。单位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科学、规范地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地编制部门决算;及时、完整、细化地公开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明确一级预算单位综合管理责任。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进行综合管理,归口管理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资产管理等预算管理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有机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负责规范和监管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收支管理、绩效管理、会计基础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务审核审批与备案、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财务管理工作。

4.明确财政审计监督责任。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部门预算与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部门决算与会计信息质量等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规范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

5.加强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建设。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特别是年度预算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代理记账的,要明确本单位责任科室或责任部门,加强本单位电子密码器、印章、票据、凭证、账簿等资料的管理,防范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单据凭证、账簿资料等安全风险,并确定本单位相对固定的财务联络人。

6.明确财务负责人岗位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以上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能够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按照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及时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落实会计人员任用回避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单位会计核算

8.贯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内容和要求。除涉军涉密等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使用原核算系统外,其他单位全部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单位会计核算。

9.规范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和获取途径真实、合规,不得存在涂改、挖补情形。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并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除外)。记账凭证内容完备,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

10.规范登记会计账簿。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更正。单位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1.规范编制财务报告。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①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②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处理程序和要求等;③建立健全稽核制度,明确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④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组织、期限和方法等;⑤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责任等。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管理层面和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完善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单位落实监交制度,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5.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单位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程序。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安全规范,保管期限设定准确,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记录内容齐全,会计档案保管完善。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手续完备,不得违规销毁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16.有效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原始凭证进行有效审核和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活动进行制止和纠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会计核算能力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推动全市会计工作水平提升。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尽责,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管责任,及时掌握资金密集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现状,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单位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大业务培训。各单位要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参加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鼓励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岗位,不断加强单位财会力量。

(四)加强考核指导。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财会岗位的,建议单位进行调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作,给会计人员提供畅通的晋升通道,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财会人员,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五)注重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应建立整改台账,严格实行“销号”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和财政部门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