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01-17 10:42 字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淮北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调整本部门(单位)指导性目录,报市财政局对口科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
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将现行规定:“指导性目录”六类调整为两类。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市财政局对口科、非税办(综合科),市直各部门 主动服务类
2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主动服务类
3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 主动服务类
4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 主动服务类
5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 主动服务类
6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 主动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