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淮北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21〕488号
县(区)财政局、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淮北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30日
淮北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建〔2020〕50号)精神,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新时代淮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建〔2020〕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20〕5号)及《干线公路畅通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淮政办秘〔2013〕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实际,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履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及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由市级承担实施的部分。上述事项由市级(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及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由县(区)承担实施的部分。上述事项由县(区)(含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国省干线公路
市级负责三区一县辖区内原由市本级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日常保养、养护工程以及全市在建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省干线公路建安费所需资金扣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按照市县4:6,市区8:2的比例分担,如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我市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含市本级实施的)施工环境、征迁安置、杆线升迁、土地指标落实、土地组卷申报等工作任务,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城内农村公路的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事项的指导督查。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承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宏观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承担由市级负责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由县(区)负责的农村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并负责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道路运输站场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的总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相应职责,承担中心城区主要客运站场、客运交通枢纽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6. 道路运输管理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总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相应职责,承担市直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业的专项规划以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水路
1.内河航道
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总体规划编制上报、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客运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及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级承担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实施部分支出责任。
3.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水运绿色发展
市与县(区)根据中央水运绿色发展专项规划,共同承担实施除省负责外的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
1.路网干线铁路、跨市城际铁路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开工铁路项目,国家和省合资合作建设的,以及其他跨市路网性铁路、城际铁路,省内出资由省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与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专用线(支线)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规划谋划、前期工作和建设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扩大站房面积,以及在特定项目上承诺的出资。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负责辖区内扩大站房面积,以及在特定项目上承诺的出资,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
1、运输机场
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省级负责外的运输机场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通用机场。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上报。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县(区)共同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上述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
市级承担市级负责部分的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邮政管理体制完善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邮政管理体制完善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市级承担市级负责部分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具体执行事项,负责村邮站的建设、维护、运营和邮政快递业人才培养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
市级负责贯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国家专项规划、政策决定,做好对县(区)的监督指导。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负责辖区内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应承担的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
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负责部分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
市级承担中心城区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承担辖区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规章及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政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县(区)履职能力建设,由县(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县(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各项评估、地方相关规章、行业监管、行政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将交通运输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