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1 |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
2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
3 |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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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
5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
6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
7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