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的通知 》(财综【2014】100号)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实施目录、组织实施方案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类 |
2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社会组织、单位、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3 |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市、县(区)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主动服务类 |
4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2.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3.《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 主动服务类 |
5 |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类 |
6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类 |
7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类 |
8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