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淮北市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审核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精神,要求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
【制定过程】
收到省厅文件后,及时与市教育局对接,了解全市普惠性民办园现有情况,结合实际,从经费来源、补助标准、经费来源、支出范围、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出台了我市的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并要求县区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工作目标】
此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有效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日常运转,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适用于经教育部门认定,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经费根据普惠性民办园实际在园幼儿人数拨付。
二、补助标准
统筹考虑各地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规模、保教费标准及财力状况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为市本级(含市辖区)不低于300元/生•年、濉溪县不低于200元/生•年,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县(区)原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2020年要达到最低标准。
三、资金来源
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以及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保障责任。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计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资金给予保障。
四、支出范围
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幼儿资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落实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预算,指导幼儿园科学规范使用补助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教育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加强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管理与监督,要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和退出管理,加强普惠性民办园基本情况及在园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我市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助标准以及相关要求;二是确定我市普惠性民办园补助资金来源,规定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支出范围;三是强调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保障措施,要求各地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退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工作考虑】
及时与县区财政部门对接,了解补助标准的确定情况,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