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解读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8月6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淮北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二、出台背景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以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框架与顺序为基础,共10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六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中强调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定义更加明确。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实施细则》规定购买主体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管理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关于承接主体范围。《实施细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强调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实施细则》明确购买服务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
为了防止有些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实施细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关于指导性目录。《实施细则》明确指导性目录分为本级指导性目录和部门指导性目录两大类。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性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对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调整作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纳入指导性目录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四章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预算管理是创新转变的主要抓手。因此,《实施细则》中共11条内容,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安排原则、预算编制要求、资金安排、预算编制调整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首次对购买服务预算提出了明确的申报要求。如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单独编制预算、预算申报的基本要求、申报所需辅助材料等。
第五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政府购买服务明确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由于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包括服务类项目较少。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加强了内控管理,提出了公告、纪检监督、合同签订等政策规定。
第六章合同及履约管理。为加强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对合同及履约管理也作了详细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转包与分包、履约验收要求、承接主体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绩效管理。根据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了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要求。
第八章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根据2020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系统梳理了现行管理政策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并对公开的渠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围绕规范管理,相应提出了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十章附则。重点是明晰开发区在购买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区别于县、区政府,开发区主要承担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