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综函〔2020〕1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财政购买资金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办法》执行。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不得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各单位应对照《办法》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不得纳入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方式和流程,仍按《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财综〔2014〕235号,见附件2)和《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见附件3)执行。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办法》规定,按照市财政局网站公布的《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0年修正版,见附件4),确定本部门、单位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修改和公告指导性目录。
四、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将严格依据确定的各单位指导性目录编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列入指导性目录和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一律不得编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遵循预算约束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
审核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操作流程:1、市财政局支出科室审核预算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经费来源、功能科目、经济科目、预算金额等编列是否正确。2、综合科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所属领域选择、所属目录级次选择、所属目录名称选择等是否正确,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支出科室。3、需要调整的,相关支出科室会同预算单位进行调整。
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六、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按省财政厅〔2014〕235号文件要求进行公开,并同时在淮北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七、及时报送购买服务信息
(一)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要求。典型项目案例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项目成效和亮点、问题及建议四个部分。其中,项目实施部分应对包括购买主体确定、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可增加必要的表格、图片等内容,提高案例材料的直观性,添加购买合同、绩效指标及评价结果认定书等作为案例材料附录。每个案例材料要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原则上各县、区不少于2个、市直单位不少于1个案例。
(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科。报送信息要注重突出工作亮点,客观反映存在问题,统计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fjqhuaibei@126.com。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跟踪管理,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2、《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财综〔2014〕235号)
3、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
4、《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0年修正版)
淮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