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近日,财政部、省财政厅陆续下发文件,对清理压缩结余结转、强化国库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细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下发了《淮北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淮政办〔2013〕32,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做了详尽的规定:一是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一律不予结转。二是追加的专项资金需跨年度执行的,经报批可以办理结转。三是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收回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预算。四是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预算。五是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用于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六是将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单位,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等。
今后,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