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更新公布收费基金目录清单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第5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第9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文件精神,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现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更新公布。
附件:1.淮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