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公布省属企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徽省国资委出台《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进一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明确了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范围。
《办法》指出,责任追究主要针对三种责任: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二是未履行职责;三是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办法》强调,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坚持惩治教育和纠建并举,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省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11个方面71种责任追究情形,让追责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同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三个区间档次的方式划分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其中,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在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上,区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此外,《办法》还清晰界定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加强与外部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
我市将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参照本办法,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