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部门配合 认真做好我市2016年残保金征缴工作
加强部门配合 认真做好我市2016年残保金征缴工作
为规范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淮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含濉溪县)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为了确保我市2016年残保金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市地税局会同市残联、市财政局专门召开各地税分局参加的残保金征缴工作会议。会上,系统学习了残保金相关文件,通报了2016年核残情况,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本次会议的召开,为今年残保金征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