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为加大精准助企惠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规定,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