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 号。
通知要求《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