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时行政权力不能外包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全国政协委员施卫东相关提案的答复函,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界定、监督管理、奖惩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相关规定,并表示将更精准地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禁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行政权力委托第三方组织行使,努力为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财政部表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负面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来具体界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