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方案》明确到2025年,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面积上,房屋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同时,要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规定,严禁借机进行商业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条件、户型面积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上,明确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的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中有所体现,切实降低租金水平,让利于民。各地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原则上一年评估发布一次。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等6市,城区常住人口达到大城市标准,明确为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含县级城市)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要求,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状况,确有发展必要和需求的,在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式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享受国家和省相应的支持政策。《方案》明确,政府要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