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执行力和市场主体满意度,针对政府采购实务中发现的一些预算单位咨询较多的关于意向公开方面的问题,在此作出工作提示:
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及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要在“徽采云”监管系统进行意向公开。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即:年初预算安排的需要意向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即可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按照省厅政采处最新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徽采云”监管系统已上线特殊事项标记功能,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需在6月底前开展采购的,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对有关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作必须满30天的要求。具体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在“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任务书下达—已下达”里找到该紧急项目,做特殊事项标记后即可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是否已满30天校验。
三、意向公开时,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若面向中小企业,应注明“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XX%”;若不面向中小企业,应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
四、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需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且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续签次年合同(总的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
五、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六、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七、意向公开发布后如果需要修改,只需要重新选择手工发布新的意向公开内容,在申请该笔意向公开的采购计划时勾选到重新发布的意向公开链接即可。以往公开的没有影响,以最新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