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近日,财政部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该办法。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