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储备管理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项目储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
《办法》明确,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先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办法》强调,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中央项目储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对中央财政分配到本地区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应在预算法及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项目,按时完成中央项目申报,并承担本地区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