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20〕107号)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集中征收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缴渠道和时限,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