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已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公布。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承诺人 |
1 | 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
2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 |||
3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 |||
4 |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仅在该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 |
5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