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明确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近日,市财政局转发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办法。
一是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要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价值量与实物量相结合,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认真、如实编写国有资产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国有资产情况,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是明确各类专项报告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管理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等国有金融资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还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
三是强调国有资产报告相关要求。国有资产报告按照公历年度编制,反映上一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安排意见等。国有资产报告应当突出报告重点,重点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关注的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重要情况。